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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疫证书有效性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肖文清  黄忠荣  徐文军  陈耀明
作者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434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由此可见,输入动植物产品不仅要有证书,而且还必须是有效的证书。但怎样的证书才算有效?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判定标准,口岸的审单还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同样的证书这口岸行,那口岸不行;此单位行,彼单位不行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本文试通过对证书构成的分析,结合自己口岸工作的经验,就进境动物产品检疫证书有效性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亚进境动物产品检…

关 键 词:进境动物产品 检疫证书 有效性 判定原则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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