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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案查处
引用本文:石学忠,颜海龙,颜建国.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案查处[J].中国动物检疫,2000,17(7):10-10.
作者姓名:石学忠  颜海龙  颜建国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471000(石学忠),河南省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颜海龙,颜建国)
摘    要: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立案处理的办法,有效地打击了逃检、拒检等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违法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1案例介绍1999年6月20日早上7时,洛宁县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1)查…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法  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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