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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法监督手段的依法应用
引用本文:冯新民,冯雪领,李红光.浅议执法监督手段的依法应用[J].中国动物检疫,2000,17(3):6-7.
作者姓名:冯新民  冯雪领  李红光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畜牧水产局!063000(冯新民),河北省动物检疫站(冯雪领),河北省迁西县畜牧水产局(李红光)
摘    要:1案例1998年9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县食品公司状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侵权索赔案,部分案情如下:互.五案因1998年5月28日至6月4日,被告对原告未经检疫上市销售的猪肉出具了未填写处理方式的“封存、留验无害化处理清单”,猪肉暂存于冷库中待处,涉及价值5400余元。1.2索赔理由原告明确指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被告对未经检疫上市的猪肉只有现场补检权,而没有实施封存权或扣押权。被告违法行使职权,封存扣押我公司猪肉至今,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1·3被告答辩原告上市的猪肉未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其…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行政执法  监督手段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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