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味精使用八不宜
作者姓名:刘正涛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河东区临沂元真会计师事务所,276004
摘    要:
用量不宜过多 每人每天每公斤体重不宜超过120毫克。1岁以内的婴儿以不吃味精为好。 不宜在碱性强的食品中使用谷氨酸钠中的钠活性甚高,容易与碱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具有不良气味的谷氯酸二钠,失去调味作用,所

关 键 词:使用方法 食品调味法 味精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