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关于旅客携带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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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其太.我国颁布关于旅客携带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J].中国动物检疫,1994(3):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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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其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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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连云港动植物检疫局!22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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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总署于1993年12月联合制订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此规定自1994年1月l日起实施。规定要求: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时间30天。不能交验上述证书或超过规定限量(每人眼一只)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大、猫暂时扣留;旅客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者由口岸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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