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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实行管理收费制度
摘    要:最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品实行进出口管理收费制度.规定:1、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必须向濒危物利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2、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计收管理费;一类计收70%,二类60%,其它50%.其中人工养殖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3、对进口、再出口的,暂时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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