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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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亮亮.谈种子损害赔偿范围[J].农民致富之友,2013(21):12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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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亮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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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15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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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一、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1.假种子的范围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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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质量 质量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 可得利益 假种子 使用者 种子经营 种子法 质量指标 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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