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受益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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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书兰.试论保险受益权制度[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5):12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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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书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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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南省信阳市委党校,河南,信阳,4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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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及其产生、转让和消灭做了一些探讨,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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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受益权 受益人 变更 |
文章编号: | 1008-7540(2007)05-01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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