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寨为何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交通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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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仇志坚.该寨为何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交通肇事?[J].中国农机监理,2014(1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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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仇志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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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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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金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金湖县宝应湖农场倪墩新村8幢20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4日1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装载土方(超过核定栽质量)的牌号为皖10-13047变形拖拉机(已过检验有效期),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石港大桥施工路段向右拐弯时,疏于观察,刮撞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生,住金湖县宝应湖农场乌龙新村97号),致李某某受伤后双下肢截肢。经鉴定,李某某双下肢损伤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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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重伤 人民检察院 电动自行车 金湖县 施工路段 江苏省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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