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该寨为何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交通肇事?
引用本文:仇志坚.该寨为何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交通肇事?[J].中国农机监理,2014(10):12-12.
作者姓名:仇志坚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金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金湖县宝应湖农场倪墩新村8幢20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4日1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装载土方(超过核定栽质量)的牌号为皖10-13047变形拖拉机(已过检验有效期),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石港大桥施工路段向右拐弯时,疏于观察,刮撞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生,住金湖县宝应湖农场乌龙新村97号),致李某某受伤后双下肢截肢。经鉴定,李某某双下肢损伤构成重伤。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重伤  人民检察院  电动自行车  金湖县  施工路段  江苏省  有效期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