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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森林法》有关条款的措施意见
引用本文:张桦龄.贯彻《森林法》有关条款的措施意见[J].林业资源管理,1985(1).
作者姓名:张桦龄
作者单位:林业部资源司
摘    要:随着森林法的实施,我国林业建设必将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林业一定能够日益兴旺发达起来。我们林业调查规划工作者应该成为宣传、执行森林法的模范。《森林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了加深对这两个条款及有关条款的理解,我们特约请资源司副司长张桦龄同志谈谈关于“贯彻《森林法》有关条款的措施意见”,现整理发表供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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