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林业形式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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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代昌.法人林业形式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思[J].林业与社会,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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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代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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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林业局 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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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人与法人林业形式 我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块,并确认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业生产建设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包办的多,集体和农民对林业项目的经营基本上无从参与决策活动,如宜林地应经营什么树种?由谁来经营?如何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等,都是采取专业队规划设计,专家评审,上级批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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