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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摘    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非国有林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或者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第四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林业部直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立的内部审计工作。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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