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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责任制是发展平原林业的根本措施和保证
引用本文:樊万选,朱桂香.实行生产责任制是发展平原林业的根本措施和保证[J].绿色中国(A版),1989(4).
作者姓名:樊万选  朱桂香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樊万选),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朱桂香)
摘    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平原农村普遍进行了以承包经营为中心的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并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核心内容的生产责任制。在这一新形势的推动下,平原地区的林业生产也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制,从而促进了平原林业的发展。与我国老林区森林资源日益下降、持续萎缩形成鲜明对照,过去无林少林的平原农区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却多年处于上升趋势。全国平原地区的林木覆盖率已由解放前的1.1%,发展到现在的6.1%,尤其在华北、中原一带,平原林业发展更为迅速,林木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2%上升到现在的10.7%。目前,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四旁植树、林粮间作,以及片林等所形成的网、带、片、点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已初具规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十分明显。正确评价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平原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平原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和特点,并分析其所具有的内在动力,无论是对其自身的完善和提高,还是对平原林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都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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