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王晓丽.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探讨[J].林业工作研究,2009(4):8-14. |
| |
作者姓名: | 王晓丽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 |
| |
摘 要: | 林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林木和林地拥有的一种财产上的权利,主要包括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林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以确定给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以及个人使用、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承包到农户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入使用、经营。
|
关 键 词: | 发证制度 林权 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主体 国有单位 法律规定 财产权 林地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