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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条例
摘    要:(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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