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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赔一”未必再“退一”
作者姓名:刘学胜
作者单位:《中国农资》
摘    要:
<正>本期案例:2005年10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某化肥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个体工商户张某、贡某(夫妻关系)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公司向张某、贡某供应复合肥、BB肥。合同签订后,某化肥公司向张某、贡某出售化肥,至10月27日,共计出售商标为"阿里巴巴"、"美苗"、"嘉禾"和标称生产单位美国嘉禾肥料有限公司的复合肥(实际生产单位为新沂某化肥公司)280吨,计款484300元。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黄某等21位农民(均系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农民)分别从张

关 键 词:生产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化肥  经营者  复合肥  怀远县  欺诈行为  安徽省  肥料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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