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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标准程序及规范用语
引用本文:张占兴,何存枝,李自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标准程序及规范用语[J].河南农业,2004(11):9-10.
作者姓名:张占兴  何存枝  李自有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农经站 (张占兴,何存枝),汝州市农经站(李自有)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平顶山市农经站在省厅农经处的指导下,筹建了“平顶山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示范仲裁庭”,探索了具有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特色的调解仲裁程序和规范用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调解程序(一)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4、未超过申请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未向人民法院…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规范用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  平顶山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示范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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