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伐林案该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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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本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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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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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张甲是A区某镇林业站副站长,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乙和龙丙是该镇六村村民,相邻居住。2000年7月,李乙向镇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砍伐自留山杉木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张甲与林业技术员来到李乙自留山核查,确认权属无误,并认为该杉木已近成熟,所处区域不属公益林划定范围,可以进行采伐。随后,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张甲口头回复李乙:“采伐证我负责办,树你可以砍了”。李乙回去后马上组织采伐,共砍杉木250株,立木蓄积40立方米。与李乙自留山相连的一片山林是龙丙的自留山,杉木也已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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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伐林案 林政管理 工作人员 刑法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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