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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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发出通知,要求我区各族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通知全文如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根据我区具体情况制定的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林业法规。《条例》的实施,把我区的林业建设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这对贯彻“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对巩固和发展我区林业建设的大好形势,开创护林、育林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为贯彻执行好这一《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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