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之免责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3、44、45条为基础 |
| |
引用本文: | 吕晓彤.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之免责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3、44、45条为基础[J].山东饲料,2011(6). |
| |
作者姓名: | 吕晓彤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08级法学院法学专业,山东,威海,264200 |
| |
摘 要: |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法定免责条款,包括第43条因故意而免责、第44条自杀条款以及第45条因违反法律精神而免责."偶然性"是判定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标准,维护公共刊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立法原则,但是这三项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件界定较宽,并且有偏向保险人利益、剥夺无辜第三人权益之嫌.本文以这三项条款为基础,对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
关 键 词: | 免除赔付责任 自杀务款 故意犯罪 私益 公益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