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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引用本文:林汉亮,库卡西,薛静.浅谈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J].新疆畜牧业,2006(3):14-15.
作者姓名:林汉亮  库卡西  薛静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乌鲁木齐,830063
摘    要: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动物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关 键 词:卫生行政处罚  动物卫生  救济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
文章编号:1003-4889(2006)03-0014-02
收稿时间:2005-12-22
修稿时间: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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