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非法方式的根除 |
| |
引用本文: | 何文强.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非法方式的根除[J].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05,3(1):46-49,56. |
| |
作者姓名: | 何文强 |
| |
摘 要: | 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纠纷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与我国主流的、正式的、合法的解决纠纷方法相冲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种非常态的存在,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毒瘤。本文认为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非法方式具有非法性、隐蔽性、破坏性和暴力性等特征。在分析了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非法方式形成的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等之后,提出了根除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纠纷非法方式的对策。
|
关 键 词: |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性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