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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摘    要:
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苹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进出口商品  有效保护  专用标志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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