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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为做好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升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兽药地方标准 标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 农业部 自治区 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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