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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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迎春.公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J].新农村(黑龙江),2011(7X):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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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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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故城县公证处,河北故城2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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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是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施行三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公证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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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公证制度 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组成部分 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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