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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收取“风险金”
引用本文:杨正文.用人单位能否收取“风险金”[J].湖南农业,2005(9):26-26.
作者姓名:杨正文
作者单位:新晃县人民法院 419200
摘    要:问:2003年5月,我与某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按厂里的要求交纳了5000元的“风险金”。因种种原因,我想解除合同调往另一企业上班。经与该厂协商,该厂领导同意解除我未到期的合同,但“风险金”不能退回。这样做对吗?读者:叶倩答:叶倩读者:关于职工交纳“风险金”的问题,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1999年3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

关 键 词:风险  2003年5月    收取  位能  劳动合同  5000  解除  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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