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药商品编号有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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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娜.进出口农药商品编号有调整[J].农药市场信息,200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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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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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刊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近日,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的商品编码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而2007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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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药登记 商品名称 进出口 调整 海关总署 农业部 调制度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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