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上海市农机监理费的收缴工作 |
| |
引用本文: | 黄德华,冒静涛,顾晓青.谈上海市农机监理费的收缴工作[J].中国农机监理,2007(2):20-21. |
| |
作者姓名: | 黄德华 冒静涛 顾晓青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农机监理费的收取历来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取的。2004年后农机监理费的收取执行的《沪价费(2004)066号、沪财预联(2004)046号》文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2004]2831号》”文件精神对1996
|
关 键 词: | 监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机 上海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 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