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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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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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罚代刑”原来意义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以罚款了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亦实行了“以罚代刑”。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单位小团体利益对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只作罚款了事。有案不报,有害不移,甚至知情不举,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执法活动中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从而间接地、无意地放纵了犯罪分子,破坏了财政秩序和执法环境,造成了许多恶果。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买通法律不坐牢,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党的威望,脱离了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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