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山地办养鸡场是否需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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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意龙.租用山地办养鸡场是否需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J].湖南林业,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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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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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5月,黄某为谋求发展私营经济,特地从外地引进山鸡养殖技术和山鸡苗,经最后选址确定邻村一片面积约15.3公顷的疏林地为山鸡养殖场地,并与该村签订了山地租赁使用30年的合同。尔后,黄某开始运作,在租赁的山地边缘搭建了简易的鸡舍。针对这种情况,当地林业部门将其列为林地清理整顿对象。当事人不服,辩称:“我租用了林地是事实,但我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也没有破坏森林植被,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更不应受到处罚”。本案如何定性,是否需要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签订了山地租赁使用30年的合同,其林地使用权已发生了转移,黄某在租赁的林地边缘还搭建了简易的鸡舍,这就证明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实施了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18条的规定,即:“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此,该案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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