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林业
农学(农艺学)
农业工程
农业基础科学
农作物
水产、渔业
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学报及综合类
园艺
植物保护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村委会不可随意收回承包地
摘 要:
江苏省盱眙县兴隆乡读者田某来电:不久前村委会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村里以我丈夫去世,人口减少为由收回他的承包份额。请问:我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地吗?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
关 键 词:
村委会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承包经营
重新分配
盱眙县
江苏省
承包方
人口减少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