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去年上半年开始,我省出现了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这种采取城市集资为主,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的形式,不仅使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而且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给社会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一段时间以来,来省厅咨询的人员越来越多。为此,省林业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强化林业内部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合作(托管)造林”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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