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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兽药产品注册补充新规定
作者单位:
农业部
摘 要:
为加强兽药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现就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在我国申请注册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尚无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建议草案。批准兽药注册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试行)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与兽药质量标准一并发布实施。
关 键 词:
兽药产品
兽药残留
检测方法标准
兽药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动物源性食品
注册申报
残留限量标准
食用动物
食品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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