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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防疫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引用本文:周文忠.浅谈动物防疫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J].中国牧业通讯,2001(2):30-31.
作者姓名:周文忠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畜牧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行政复议范围和国务院原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最大不同点是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目的在于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止一些地方、部门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和收费等。本文结合实际,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动物防疫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问题谈谈有关看法。

关 键 词:动物防疫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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