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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野坝子”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引用本文:周国君,周贤森.使用“野坝子”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J].蜜蜂杂志,2002(7):43-44.
作者姓名:周国君  周贤森
作者单位:1. 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系,福建 泉州 362011
2. 福建省南安市政府法制办,福建 南安 362300
摘    要:云南省武定县蜂产品加工厂 (原告 )与云南省狮山联合蜂场及李兴福 (被告 )商标侵权纠纷案(详见《蜜蜂杂志》 2 0 0 2年第 4期 )经法院审理终结于 2 0 0 2年 1 0月 1 5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败诉。因被告没有上诉 ,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此案似了未了 ,此案给人们提出的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探讨 ,且败诉者也可通过法律申诉途径争取改判。本文试就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一家之言 ,以期抛砖引玉。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 ,因此对商标及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应有准确的认识 ,否则必然误入歧途。商标 ,是为了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而在生产…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  民法  《商标法》  注册商标  产品质量法  野坝子蜂蜜
修稿时间:2002年5月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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