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 |
| |
引用本文: | 陈向武,孙敬秋.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J].中国动物检疫,2014,31(8):83-85. |
| |
作者姓名: | 陈向武 孙敬秋 |
| |
作者单位: |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
| |
摘 要: | 近年来由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违法案件查处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尚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求。根据农业部《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的要求,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中开设“以案说法”版块,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行政处罚案件中主体的适格性1、证据的形式要件2、法律适用的准确性3、程序的合法性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5、追诉时效的适用6、不予处罚7和从轻处罚8适用的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吊销许可证的适用9等问题进行解读,此后“以案说法”将不断刊出。
|
关 键 词: | 动物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 一事不再罚原则 执法力度 行政处罚案件 兽医培训 行政主体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