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和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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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和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四[J].山西林业,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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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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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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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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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变造 采伐许可证 违法所得 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 法律责任 木材运输证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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