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中“证物不符”的认定及执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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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秀春,尹凤清.动物检疫中“证物不符”的认定及执法建议[J].养殖技术顾问,2012(11):267-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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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秀春 尹凤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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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海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57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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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出台,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添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各种经营行为,合理的设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物不符",是指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或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的实际数量与所持检疫证明上填写的数量、特征不一致的行为.在新的《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所在执法过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不能正确掌握处罚尺度,潜在着执法违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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