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建立检疫出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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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剑挺,唐姗,陆朱发.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建立检疫出证管理制度[J].中国动物检疫,1999,16(4):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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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剑挺 唐姗 陆朱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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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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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中,检疫证明管理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它和现行的动物计划免疫检疫、检疫监督动物防疫许可等一系列动物防疫基本制度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起到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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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检疫 检疫出证管理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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