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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建立检疫出证管理制度
引用本文:邵剑挺,唐姗,陆朱发.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建立检疫出证管理制度[J].中国动物检疫,1999,16(4):38-39.
作者姓名:邵剑挺  唐姗  陆朱发
作者单位: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新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乌鲁木齐,830063
摘    要: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中,检疫证明管理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的,它和现行的动物计划免疫检疫、检疫监督动物防疫许可等一系列动物防疫基本制度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起到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

关 键 词:动物检疫  检疫出证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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