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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标识哪里去了?——从国办2005年24号文件谈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引用本文:程漱兰,王缅."复原乳"标识哪里去了?——从国办2005年24号文件谈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J].中国乳业,2006(8):9-12.
作者姓名:程漱兰  王缅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奶业协会奶业经济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85
2.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2005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24号文件《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明令:“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均须“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国务院办公厅下文为某一行业的某一产品原料作规定.有点出人意料。但是,这确实抓住了奶业这个中国成长性最好的畜产品发展的关键。人们普遍认为,不让复原乳“冒充”鲜奶,能够让市民放心消费,让奶农不再流泪,也将结束液态奶生产经营市场混乱的局面,使中国奶业发展再次步人良性发展的轨道。然而,时至今日.起码在北京市场.

关 键 词:复原乳  文件  生产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标识  政府  产品生产  原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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