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勿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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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禺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勿过期[J].农村新技术,2005(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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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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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某曾受雇于苏州某建筑装饰公司。2003年2月14日,他左手拇指在施工时被电锯锯断,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付给刘某医疗费、经济补偿费共9000多元。但在谈到工伤待遇时,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闻讯又给了他2500元。刘某得到安抚后遂主动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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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 撤回 法医鉴定 工伤待遇 申请 医疗费 公司 工时 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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