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饲料工业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
| |
摘 要: | ![]() 今年4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对饲料工业企业继续给与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 1、自1994年5月1日起至1995年底以前,对饲料的批发、零售、生产经营免征增值税。 2、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底以前,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饲料企业免征所得税。 3、饲料工业企业和饲料产品经营销售企业所关心的饲料添加剂、饲料产品进出口及1994年1月1日至5月1日期间征收的饲料产品增值税等问题,农业部全国饲料办正与国家税务局积极协商、配合共同挥讨解决的方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