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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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景松,宋永杰,陈淑革,杨怀伟.“警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使用[J].兽医导刊,2013(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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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景松 宋永杰 陈淑革 杨怀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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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房山102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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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行政处罚中,警告是其中最轻的一种。警告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示,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本身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属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也称声誉罚或者精神罚。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在动物卫生监督中,警告行政处罚的使用有一些问题,我们从一个具体案例开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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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 警告 动物防疫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其他组织 动物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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