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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引用本文:刘建明.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J].丽水农业科技,2010(1):27-27,35.
作者姓名:刘建明
作者单位:松阳县农业局,323400
摘    要:农村动物是我国动物防疫的主体对象,它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及其信誉,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发布《家畜禽防疫条例》把动物防疫列入国家法规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则把动物防疫的行为列入法律典范,显示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尊严和神圣,为我们广大动物防疫工作者在执法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效地保证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法律、法规已颁布多年,但不容置疑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农村的动物防疫还存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违法行为上,亟待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下面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对策。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违法行为  农村  动物防疫工作  国家法规  市场占有率  主体对象  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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