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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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明.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J].丽水农业科技,2010(1):27-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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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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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松阳县农业局,32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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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动物是我国动物防疫的主体对象,它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及其信誉,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发布《家畜禽防疫条例》把动物防疫列入国家法规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则把动物防疫的行为列入法律典范,显示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尊严和神圣,为我们广大动物防疫工作者在执法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效地保证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法律、法规已颁布多年,但不容置疑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农村的动物防疫还存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违法行为上,亟待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下面浅谈农村动物防疫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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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违法行为 农村 动物防疫工作 国家法规 市场占有率 主体对象 身体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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