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账乡管”的做法不宜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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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扬金.“村账乡管”的做法不宜提倡[J].今日农村,19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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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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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来,部分地方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将村级财务收归乡管,名曰“村账乡管”,且被当作一种成功经验,加以推广。我们认为,从法律和实际情况看,弊大于利,不宜提倡。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乡镇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求村级财务统归乡管,而应当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账目,实行村级财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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