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地方标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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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企业通过GMP验收是地方标准申报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前提条件。2005年12月底前未通过GMP验收的,其产品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停止生产,2006年7月1日起禁止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处理。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006年1月底前注销该类企业的所有兽药地方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并将注销文件上报农业部名案。农业部于2006年3月底前汇总公告。兽药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GMP验收,需到农业部重新申报新兽药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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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药生产企业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地方标准 GMP验收 农业部 国家标准 假劣兽药 兽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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