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公民自我管理制度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贺小雪,潘云华.论农村公民自我管理制度的完善[J].河南农业,2016(23):11-12. |
| |
作者姓名: | 贺小雪 潘云华 |
| |
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学院 214122 |
| |
基金项目: | 《食品安全的行政、社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地部分研究成果;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项目(15YJA820021)) |
| |
摘 要: | 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广泛开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基础上,为巩固、保护农民的自主权而在农村逐步推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是,经过30多年的体制改革,我国农村由于公民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能力与民主的自我管理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农村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问题严重.村民自治组织条理不清,村委会权力来源本末倒置,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乏力等是村民自治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这就要求我国增加或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制定《村民自治法》取代目前的《村委会组织法》;确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完善村民权力监督制度;实行"议行分立",并解决"两委"矛盾;建立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
关 键 词: | 农村公民 自我管理 民主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