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列举 |
| |
作者姓名: | 陈如明 |
| |
作者单位: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北京,100026 |
| |
摘 要: |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种子种苗法》,当时的《种子种苗法》只是对种子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制度。1978年日本修改并实施的《种子种苗法》,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
关 键 词: | 中国 种子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成员国 日本 实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UPOV公约 99年 《条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