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施行,确立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和执法内容。然而,却给现行的农机监理机构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农机监理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农机监理机构无上道路执法的权力;三是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现行的农机监理机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而非行政单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转变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性质,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本文从“两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如何自觉运用“两法”规范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调整农机监理工作重心等观点。同时,笔者也强烈呼吁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确定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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