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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验讫标志终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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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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